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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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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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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项目高效顺畅报建为核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项目,但是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
第3条
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理中,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及时了解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强化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协同推进项目单位在报建登记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的审批事权要积极帮助协调。
第4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5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第6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
第7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或者核准。项目单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通过登记平台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赋码,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和重大安全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及备案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第8条
项目审批报建登记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四个阶段。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城市更新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区级城市更新部门牵头);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由住房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每个阶段包括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录。第二章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9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拟定用地出让方案,应当征求发展改革、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文物、辖区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代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辖区政府要一并明确接收部门。用地成交后,项目单位缴交地价款、完成资金来源核查即可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0条
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后,可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准类项目在核准前,应当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涉及土地整备、用地批准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公园、护坡、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免于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第11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2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合同(或者领取划拨土地决定书)和用地规划许可,完成设计方案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线性工程方案设计完成后需要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政交通工程还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涉及空间部分施工图设计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从其规定。
第13条
项目单位依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开展方案设计。在项目设计过程中,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或者档案的,建设单位凭选址意见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查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14条
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机场、水务、危险品、燃气、电力、轨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需要取得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上述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在在线平台的批复(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省事权及保密的审批事项除外。
第15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核查及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及交通影响评价。占用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进行办理,统一出证。
第16条
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实行招标,并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除前款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方案设计、施工等发包方式。
第17条
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环保等审批事项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于非轨道交通类综合性交通枢纽场站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视需要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第18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项目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对自建、免建及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19条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办理备案。如涉及滩涂开发利用方案审批(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可同步办理。第三章施工许可
第20条
施工许可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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