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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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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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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4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一)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建筑施工进行审批,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三)市城管和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置户外广告相关违法行为。(四)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内容实施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按照我市事权下放管理规定负责具体工作。
第5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为户外广告质量安全责任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6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严控减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确保安全,兼顾营利与公益、秩序与个性的原则。
第7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8条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和执法部门,结合市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监管的依据。
第9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美化优化城市环境的目标,按照户外广告与区域规划相适宜、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的要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各类控制图,并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分布和位置,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进行整体设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分布和位置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区统筹安排不少于30%的户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益广告和公共信息栏。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标牌、匾牌;(二)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三)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等活动,占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的宣传品。
第10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广告企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11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可以向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12条
镇区政府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在辖区范围内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13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两个以上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由市城管和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分送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14条
设置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和执法部门申请设置许可:(一)户外广告设施属于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二)属于本办法
第15条
第四款第(三)项所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三)在公共信息栏以外设置本办法
第16条
第四款第(四)项所指户外广告的。市城管和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就经批准的每一独立户外广告设置事项赋予二维码,供设置人在户外广告设置场所公布,全面记录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地点、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等信息。
第17条
按照本办法
第18条
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设施使用权有效证明材料;(四)户外广告设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五)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和期限的书面说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9条
市城管和执法部门应当审查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并依法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同意设置的,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上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和期限等内容;不同意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城管和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我市采用的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张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场所、设施。
第20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独立占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独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和标准,由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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