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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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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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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域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3条
未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4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遒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5条
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釆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6条
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7条
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8条
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9条
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10条
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11条
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12条
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13条
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14条
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15条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昜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16条
违反
第17条
至
第18条
至
第19条
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20条
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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