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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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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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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第3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6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第7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中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第10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住宅类特殊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住宅类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12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13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演练;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防火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14条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等消防安全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履行:(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二)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履行;(三)管理主体不明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15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并予以记录、存档;(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附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五)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八)配合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九)劝阻、制止管理区域内影响消防安全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16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17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二)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18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评优范围。第三章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消防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其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明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具体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的控制指标,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
第20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标识,并负责检查、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标识,并负责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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