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太原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第90号)地方政府规章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太原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第9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太原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第90号) (2019-11-28) 市政府令第90号 自2020-02-01起施行 (2019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市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示范区、园区管委会,下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活动。
第3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程序正当、公开公正、清正廉洁、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对市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主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是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第6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工作、公共法律服务以及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应当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依法全面履职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依法科学设置政府机构,配置相应职权,明确相应职责,核定相应人员编制,规范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三级事权划分,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11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审批的取消、下放和承接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统一标准、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并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12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编制行政权力、责任、涉企收费、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等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法律依据变动或者机构改革导致法定权限变更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清单内容,确保清单内容准确、合法。
第13条
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精简事前审批,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第14条
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及时、合法、便民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畅通渠道,依法公开。
第15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的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 在政府信息数据服务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取得他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16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对社会做出的承诺,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第17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依法对政府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主要对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施的预期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评估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利益相关群体、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组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19条
立法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方式,征集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议人反馈。 涉及企业权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采纳情况,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第20条
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对政府规章实施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时效性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由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