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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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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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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3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监督管理体系,将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4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第5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第6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发展规划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减量计划,指导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7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全过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鼓励其他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者建立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记录。
第8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
第9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10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州总体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第11条
鼓励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连锁经营以及集中配送。
第12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张贴管理制度,配备数字化经营设备等。
第13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纸质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并留存。销售凭据应当注明销售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产品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对产品的功效、作用等作虚假、夸大宣传,误导购买者。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农业生产中不得使用禁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禁止不按规程使用除草剂。
第15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规范使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对产生的废弃农用薄膜等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章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第16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办法,统筹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协调企业做好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第17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18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义务。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如实记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等内容。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
第19条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其回收处理费用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20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等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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