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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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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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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南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充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3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4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一支队伍,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的体制。
第5条
市执法局及各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一)市执法局负责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二)各执法大队为市执法局的内设机构,在市执法局的领导下,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6条
城市管理实行审批权与处罚权、管理权与监督权适当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本办法规定集中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本办法未规定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市执法局不得行使;否则,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7条
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市执法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市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9条
市执法局与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关执法行动中,应互通信息、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第10条
南充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有对市执法局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负责对市执法局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协调处理市执法局与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第二章执法事权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执法
第11条
市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一)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二)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三)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立即清除的;(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三)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四)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五)未保持城市雕塑完好、整洁的;(六)运输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混乱,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随地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一)进入城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拒不清洗的;(二)在城区内饲养家畜、犬只(经批准的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以及在公共场所敞放、遛逗观赏犬的。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的;(二)未经批准,拆除、损坏、占用、挪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影响市容市貌的;(三)未经批准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它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四)车辆清洗站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的;
第16条
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或经处理但未达标的,责令纠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17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二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执法
第18条
市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19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执法局责令其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工程造价的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20条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市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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