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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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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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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构)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和具有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职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4条
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上述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6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及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依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7条
建设单位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不得将交通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8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根据用地环境、工程特点及水文地质、施工难度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勘察设计方案。
第9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程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规划进行审查,核实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应当符合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监理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第10条
对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港口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控单位进行监控。施工监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实施监控,保存施工监控资料并送交建设单位。
第11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负责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不能胜任施工管理工作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更换施工管理人员。未经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12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13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试验检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试验检测业务;(四)在同一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段中就同一施工内容同时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多方委托;(五)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4条
试验检测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15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二)项目审批文件;(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材料;(五)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期为自出具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16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实施。
第17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路基、基层、桩基础、基坑、隧道初期支护、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中间交工质量检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测。施工单位在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18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交(竣)工验收检测制度。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交(竣)工验收检测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实施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在检测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相关检测费用列入工程管理费中,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19条
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生产安全,并按照规定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监理负责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签字确认后予以支付。
第20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申请书;(二)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情况;(三)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四)施工安全合同副本和安全责任承诺书;(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六)安全监理工作纲要及监理程序;(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出具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期为自出具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本条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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