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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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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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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第4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5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用语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习惯;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6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起草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时按规做好起草工作;(三)负责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四)负责规章的备案和解释工作;(五)组织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六)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的其他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第7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第二章立项
第8条
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
第9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10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立法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立法项目申报书格式文本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第11条
规章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与立法项目申报书一并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门。法规草案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和草案初稿,与立法项目申报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依据、其他地方立法情况等资料一并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12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立项论证。除下列情形之外,申报项目未按照本规定
第13条
规定提交资料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进行立项论证:(一)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二)两年内已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的;(三)经立法后评估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14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规章;(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一)不属于本市立法权限的;(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以解决的;(三)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或者制度设计明显不可行的。对于国家或者本省正在立法或者已经列入立法计划的事项,应当暂缓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政府立法储备项目优先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制定类项目、调研类项目和立法后评估项目。制定类项目包括制定项目、修改项目和废止项目,制定项目和修改项目原则上从上一年度调研项目或者立法后评估项目中产生;调研类项目应当从政府立法储备项目或者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立法后评估项目应当从施行满两年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中产生。未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不属于本规定
第17条
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拟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项目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按照本规定
第20条
确定的起草单位是制定类项目责任单位,其完成时限为报送审查时限,其中,法规草案项目完成时限应当在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前2个月,规章项目完成时限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审议前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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