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
第3条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4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在千山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按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核心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5条
核心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新建宾馆、度假村、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以及住宅。历史遗留的上述场所及住宅,应当按计划逐步迁出核心景区。
第6条
原有村民不得翻建、扩建和新建居住设施,确需新建的,应当按规划在核心景区外另行选址。
第7条
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原有农田应当逐步发展与旅游事业相协调的农副产业。禁止新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迁出。
第8条
禁止擅自砍伐及破坏林木、蚕食国有林地,禁止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副产品,或在植被区域栽植果树。确需砍伐低矮灌木的,必须上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有计划按范围限量采伐。
第9条
禁止打井开采、使用地下水资源,原有地下水井要逐步关停(现有居民生活用水井除外)。
第10条
禁止养蚕以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不得散放家犬。
第11条
从事与旅游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管委会统一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和家庭餐饮住宿活动。禁止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12条
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禁止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
第13条
禁止在主干道两侧堆放柴草、粪肥及其它影响景区观瞻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房屋建筑上乱放、乱挂生活杂物。
第14条
禁止在允许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
第15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向动物投放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的食物。
第16条
禁止损毁文物古迹和人文景物,禁止在古树名树、景点设施、寺庙建筑上刻划、涂写。
第17条
禁止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允许进入的其它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18条
禁止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等行为。禁止乞讨。
第19条
景区内公用、交通设施以及各类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养护,使其保持安全完好状态,杜绝事故隐患。
第20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