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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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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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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加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保障计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2条
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从1160元提高到1360元,所需资金由州财政负担。
第3条
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金从600元提高到1000元,需资金由州财政负担。
第4条
设立农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奖学金,对农牧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考取大学或中专以上学校时,一次性分别给予大学本科4000元、大专3000元、中专2000元的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州财政负担。
第5条
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子女年满14周岁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参合金统一由县财政负责交纳。
第6条
2016年1月1月以前确定为双女户的奖励规定,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之日为界点(2014年3月27日),考取大学或中专以上学校、落实结扎术时间在界点之前,二孩生育间隔未达到4年的,按原政策执行。考取大学或中专以上学校、落实结扎术时间在界点之后,取消二孩4年间隔限制,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由于二孩间隔未达到4年,未纳入县财政统一交纳个人参合金的双女户家庭,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之日(2014年3月27日)起,统一由县财政代缴个人参合金。
第7条
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8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下发的《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5〕51号文)同时废止。《规定》有效期自2023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