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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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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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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3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
第4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全市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5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6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7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8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9条
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规划初审意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接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事项。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10条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11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12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13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核查。(三)确定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八)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14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批准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购买补偿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购买补偿价款后,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15条
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16条
通过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第17条
实施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与补偿。第四章整理、利用与供应
第18条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19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进行前期开发工作。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20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设置围墙、栅栏和设立政府储备土地标识等措施保护储备土地,防止发生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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