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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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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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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活动。
第3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主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平台,运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7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行政,为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应当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其所占分值权重应当逐年增加。第二章依法全面履职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依法科学设置政府机构,配置相应权力,明确相应职责,核定相应人员编制。规范市、县、乡三级事权划分,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10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审批的取消、下放和承接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统一标准、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并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11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编制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等各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法律依据变动导致法定权限变更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清单内容,确保清单内容准确、合法。
第12条
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精简事前审批,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第13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第14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市、县(市)、乡(镇)统一的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在政府信息数据服务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取得他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15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对社会做出的承诺,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依据。
第16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17条
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协调、审议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项目,由制定机关委托第三方起草、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协调决定。
第18条
立法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并对征集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向建议人反馈。
第19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推进立法基层联系点建设,加强对立法基层联系点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托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20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立法草案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立法协商,对立法协商意见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争议较大的立法草案,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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