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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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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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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层级监督,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的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的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3条
以下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工作;(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三)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以外活动的监督。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督察机构)。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经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担任行政执法督察员。行政执法督察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办事公正,清正廉洁。行政执法督察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在行政执法督察机构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第6条
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实行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个案处理与制度完善相结合。
第7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行政执法督察人员。
第8条
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的督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情形影响公正监督的,应当回避。第二章督察范围、方式
第9条
行政执法督察包括以下范围:(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执行;(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四)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五)行政机关是否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生效的判决、裁定;(六)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以及完成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情况;(七)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投诉,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有关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而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不予接受;(二)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的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交该机关或者告知当事人直接向该机关投诉、举报。
第11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施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市、区有关机关应当向市、区行政执法督察机构书面报告该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第12条
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情况组织评议。
第13条
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或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投诉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进行个案督察。
第14条
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项督察:(一)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市政府组织的其他考评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中反映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对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完善予以改进的,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第15条
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到执法现场了解情况。
第16条
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三章督察程序
第17条
行政执法督察机构认为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可以自行纠正的,应当对该机关予以提醒,督促该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第18条
以下情况应当立案:(一)行政执法督察机构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需要进行个案督察的;(二)经行政执法督察机构提醒后,有关行政机关仍然未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第19条
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应当于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
第20条
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可以及时组织人员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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