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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9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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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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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合并,作为
第2条
,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综合执法部门的有关规定。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二、将
第3条
改为
第4条
,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三、删去
第5条
。四、将
第6条
改为
第7条
,删去该条中的“散装货物”。五、将
第8条
改为
第9条
,修改为:“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处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六、将
第10条
改为
第11条
,修改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公益、商业活动的,需按规定向审批部门申请,举办方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七、将
第12条
改为
第13条
,修改为:“县(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划分区域,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禁止在综合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八、将
第14条
改为
第15条
,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综合执法部门批准。”九、将
第16条
改为
第17条
,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修改为“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删去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十、将
第18条
改为
第19条
,修改为:“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十一、删去
第20条
。十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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