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日照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日照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博览会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4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8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确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明确一个承办者承担主要安全责任。
第9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会同与安全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承办者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10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制订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二)落实医疗救护、灭火救援、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四)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五)活动举办前向有关部门报告活动举办时间、地点等情况,并配合开展安全检查;(六)提前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组织巡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九)保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影响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绿化、公用设施等的行为;(十)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承办者应当综合考虑活动规模、场地情况、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需要配备的专业保安人员数量。承办者应当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聘请或者招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安人员。聘请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与其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12条
鼓励承办者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工作。承办者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安全服务工作的,应当做好有关安全服务培训工作。
第1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的安全和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转;(二)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四)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六)配合承办者、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第14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停放车辆、存放物品,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三)服从安全管理,按照指示、提示就座、退场、疏散,不得携带、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四)未经承办者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管制区域放飞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
第15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对安全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进行指导;(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涉及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责范围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三)体育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四)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涉及的文化、旅游事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活动商业广告的监督管理;(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周边市容环境进行整治等工作;(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等工作;(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监督,安排或者指导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等服务;(九)商务部门负责商贸展览展销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活动有关的气象信息,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十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17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18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安全许可:(一)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二)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三)跨区县举办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19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承办安全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20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负责人、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以及活动场所功能区域划分情况;(六)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七)配备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八)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九)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十一)应急救援预案;(十二)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其他内容。搭建临时设施、建(构)筑物或者使用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提交搭建临时设施、建(构)筑物、特种设备的有关情况。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