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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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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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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2023年1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3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4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5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第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7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8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9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10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11条
合法生育三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计划怀孕时或者怀孕、生育后,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属于流动人口的,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
第12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3条
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奖励
第14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他优待措施,进一步为生育夫妻提供福利保障待遇。
第15条
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服务。
第16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17条
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二十一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十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日;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日; (七)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二十一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日。 同时施行两种以上手术时,假期分别计算。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18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采取下列生育、养育、教育支持措施: (一)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 (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纳入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三)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 (四)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 (五)监督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六)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第19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各类幼儿园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
第20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经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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