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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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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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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引导、扶持信息化发展。
第4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工业经济的部门是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和开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系统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6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重新批准、备案。
第7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区和开发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有关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通信管线和通信基站等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建设。城镇新设各种通信管线应当建设共享的地下管道。已经架设在空中的,逐步移入地下管道。
第9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10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报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11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和信息服务外包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服务外包项目进行审核。
第12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行业先进标准。
第13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结果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14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信息产业发展重点,扶持具有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升级。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对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持。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环境建设,在人才引进培养、载体建设、技术检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咨询、投融资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推进新一代互联网技术普及,促进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与移动通信、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促进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推广。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推进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政府部门安全可控应用,提高在线服务与管理水平。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的升级和融合,保证同城信息交换、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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