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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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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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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修改为:
第2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2022年4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
第3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4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5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6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一)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二)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第8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
第9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全市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推进公共机构示范先行,统筹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参与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对贮存、处置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纳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体系建设,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餐饮、住宿等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邮政、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10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垃圾产生量,实施垃圾分类投放,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及收费制度,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11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分类意识,普及分类知识,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充分利用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载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载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定时定点投放和分类投放工作,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12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比表彰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依法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14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和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分类转运站。
第15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转运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16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17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18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19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实施升级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20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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