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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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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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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3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4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5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6条
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7条
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9条
依照本规定
第10条
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11条
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12条
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13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第14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
第15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16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17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逐步推行电子政务。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所需的材料、收费标准、承办人和办结时间等在办公地点和公众信息网络上公开。
第18条
街道办事处发现或者接到辖区居民举报、投诉关于本规定第三章需要告知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告知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告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对告知事项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19条
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对几个部门都可以受理的事项,由接到告知的部门受理。接到告知的部门不是主受理部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主受理部门。
第20条
街道办事处协调、监督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政府职能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有关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任免、奖惩和工作调动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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