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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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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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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总和。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4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的原则。
第5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物价)、公安、财政、环保、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6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展和支持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7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费用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9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餐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第10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11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明确餐厨废弃物收运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
第12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二)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或者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餐厨废弃物交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三)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四)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五)按照规定安装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六)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协议的约定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输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废弃物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化运输,整洁和完好,运输途中不得丢弃、遗撒。(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4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五)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处置等情况,并按照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月统计数据和报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5条
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16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实施检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及其相关的个人隐私。
第17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18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情况,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19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信息档案,建立餐厨废弃物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第20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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