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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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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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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3条
规章的立项和起草、审查和审阅、决定和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三)符合改革创新、精简效能及权责一致的原则;(四)符合公开公平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5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送审稿,协调规章制定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规章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规章制定的有关工作。
第6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立项和起草
第7条
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需要提请制定规章的建议项目,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制定规章的项目。
第8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建议项目和征集的项目,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9条
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由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10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应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起草。对重要的规章,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专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第11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调研论证。
第12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13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查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14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15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做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三章审查和审阅
第16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本规定
第17条
确定的原则;(二)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18条
规章送审稿经审查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符合起草要求的,将规章修改稿和审核说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先行审阅;(二)对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者修改。
第19条
规章修改稿应当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公开征集的意见,对规章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第四章决定和公布
第20条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审议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草案审核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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