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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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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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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是指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结建地下工程和单建地下工程。结建地下工程是指同一建设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工程。
第4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5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地下空间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6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编制,并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7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体现竖向分层、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立体综合开发的原则,优先安排人民防空和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8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一)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分区、开发规模、布局和实施时序;(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三)各类交通设施、人防设备、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的布局安排;(四)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五)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评估及防御措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不适宜开发的地下空间。
第9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10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第11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修改决定,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强制性内容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确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的修改,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执行。
第12条
结建地下工程应随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第13条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内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建配套和公共通道、出入口和通风口等地表设施位置、地下空间之间连通等内容。
第1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协商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15条
结建地下项目的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且其边线退让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16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结建的地下工程随其地上部分一并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具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17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的净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8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一)与地下交通建设项目配套同步建设、不可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二)单建地下空间用于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仅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对应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
第19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商务金融(办公)、娱乐等商服用途的,负一层按其地表土地基准地价(区片价)商服用途楼面地价的20%计算;负二层按其地表土地基准地价(区片价)商服用途楼面地价的10%计算;负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已建成的工业、仓储用地,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加建扩建,且地下空间用途与地表用途一致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二)单建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地下停车场的,负一层按其地表土地基准地价(区片价)商服用途楼面地价的5%计算;负二层及以下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结建地下空间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场的,暂免收取土地出让金。(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结建地下空间,视为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本办法实施后经批准同意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除外。
第20条
以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单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审批相关规定制订土地供应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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