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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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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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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调控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3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经营、统一供应。
第4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土地储备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房产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管理信息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6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7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第8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使用性质的结构;(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六)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9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10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二)收购、置换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包括政府存量土地);(五)城镇规划区内的无主土地;(六)围填海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11条
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以及无主土地、围填海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12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后予以储备:(一)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批准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购买补偿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购买补偿价款后,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13条
收购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后予以储备:(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提出收购储备请求,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拟储备土地的规划意见;(四)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评估;(五)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送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审核的储备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并支付收购价款;(七)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价款后,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原以出让方式(含出让后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批准文件自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或者废止。
第14条
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后予以储备:(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15条
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与企业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协商,组织编制收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购土地的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解决土地运作、企业职工安置及偿还债务等成本费用。
第16条
实施“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开发。
第17条
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储备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抵押;未经依法供地程序,不得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
第18条
纳入储备土地的上盖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约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或者转移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第19条
实施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与补偿。第四章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20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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