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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政府令第3号)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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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政府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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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第3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规章应当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征集规章立项建议和立项申请;(二)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三)审查规章草案送审稿;(四)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规章草案;(五)办理规章的备案和解释等事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等具体工作,并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6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立项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制定依据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第9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的名称;(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三)有关的法律依据;(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五)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六)起草工作进度安排;(七)其它需说明的事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立项申请单位附送规章初稿等相关材料。
第10条
对征集到的规章制定立项建议和立项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将拟订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将规章项目分为审议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审查时间等内容。
第12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起草
第13条
起草规章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单位、规章的主要实施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内容复杂、涉及多个单位职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几个单位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14条
起草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15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第16条
规章草案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17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起草单位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十份及其电子文本:(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二)规章草案送审稿文本;(三)规章草案送审稿注释稿文本;(四)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五)规章草案送审稿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的相关资料,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及听证会报告;(六)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文件;(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18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每一条的“第x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主要内容。(二)在每一条之后注明该条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和具体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19条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及其依据;(二)起草过程;(三)规章草案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四)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对有关意见问题的处理说明;(五)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第20条
报送的规章草案送审稿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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