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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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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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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规草案的制定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规章的制定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程序。
第3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上位法和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
第4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具体承办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
第5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具体方案由市法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二章立项
第6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立项。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内完成。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法制部门报请下一年度立项。
第7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报请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应当组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经其法制机构审核、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向市法制部门报送立项申请材料。立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立项申请书,包括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拟制定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建议稿文本;(三)立法调研报告;(四)立法依据文本;(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8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法制部门提出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依据及主要内容等。市法制部门应当将征集到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建议,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符合立项条件,可以立项的,按照本办法
第9条
规定予以立项;对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条件不充分及不属于立法范围的,不予立项。
第10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逐一研究论证,拟订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项目名称、起草(调研)单位向市法制部门提交的时间。前款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项目包括拟出台项目和调研项目。拟出台项目是指经过论证、比较成熟的,需下一年度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需下一年度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
第11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予以公布。
第12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因工作需要亟待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立项申请,由市法制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起草
第13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由申请立项的单位起草。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由市法制部门组织起草。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14条
起草单位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或规章起草工作负责人,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落实起草工作经费。市法制部门可以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15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深入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本市实践经验,吸收和借鉴外地的立法成果,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在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等相关材料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16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17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向市法制部门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审查的请示;(二)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三)送审稿起草说明;(四)起草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五)立法依据对照表;(六)相关调研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二)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三)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的基本过程;(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及法律依据;(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18条
市法制部门收到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后,对不符合本办法
第19条
规定的,应当要求起草单位在十日内补充相关材料。第四章审查
第20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修改完善:(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否与有关法规和规章相协调;(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必要、合法和具有操作性、针对性;(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妥善处理;(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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