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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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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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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政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4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绿色低碳、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服务和保障效率。
第8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9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根据政策、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标准。
第11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各项经费管理规定。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能源资源节约、后勤服务保障等实行统一组织实施的,其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13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
第14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
第15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16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由各级机关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8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维护,按管理权限,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资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职能履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20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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