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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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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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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进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松北区行政区域内(含太阳岛风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3条
本办法由松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在松北区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公安、房产、建设、文化、人防、畜牧、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4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第二章行政处罚权集中范围
第5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在居民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行为,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由公安部门行使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音行为,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九)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除外);(十一)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二)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三)畜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四)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五)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畜禽的行政处罚权;(十六)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条
松北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扩大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第7条
松北区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8条
行政处罚权未被集中的部门,不得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派驻行政执法机构。
第9条
松北区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办法
第10条
所列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日常管理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
第11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与区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与市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定。
第12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扣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工作配合
第13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14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补偿等费用或者恢复原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缴纳赔偿、补偿等费用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并抄送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在接到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5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鉴定或者认定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认定,并书面告知松北区行政执法局。
第16条
市或者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17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18条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行政许可,涉及到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文件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抄送松北区行政执法局。
第19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每月初将上月行政处罚的事项向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20条
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许可手续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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