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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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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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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4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管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投放、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5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内容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积极推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产业化发展,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6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资金、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垃圾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隔油池。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市政污水管网监管,防止出现擅自将餐厨垃圾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行为。公安、教育、商务、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7条
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依法实行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第二章源头、分类管理
第8条
餐厨垃圾实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餐厨垃圾产生,履行餐厨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餐厨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9条
支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第10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通过改进食品加工工艺、适量点餐、合理用餐、餐后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11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12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统一使用配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与整洁;(二)与取得经营性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容器运至固定设置点,由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四)有含油废水需要排放的,应在排放口设置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沉淀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五)建立餐厨垃圾每日产生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六)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三章收集、运输管理
第13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14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颁发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15条
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二)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条
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收运餐厨垃圾;(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收运餐厨垃圾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17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处置管理
第18条
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厨垃圾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餐厨垃圾。
第19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20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颁发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处置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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