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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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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铜仁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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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总体布局,制定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社区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动员、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
第5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落实好行业领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6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7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可回收物利用回收网点、分拣拆解中心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推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第8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按照规划配置和建设,与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第9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10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11条
已经建成但未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改造。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增设或者改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建设单位资金补助。
第12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审批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环境卫生和商务主管部门。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13条
环境卫生、工信、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管理行业特点,建立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等环节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政策措施。
第14条
鼓励机关、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生活用品。
第15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果蔬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管理,推行净菜、洁净农副产品上市。
第16条
宾馆、酒店、旅游、餐饮、商场、超市等的经营管理者和配送服务人员,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17条
电商平台、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商务、邮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18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准分类。
第19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上门回收。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第20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作为环境卫生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办公场所自行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客运站、地铁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公园、广场、商场、饭店、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三)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和公路、城市道路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本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无法确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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