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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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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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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所属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下列日常管理工作:(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指导意见、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等配套政策措施;(三)拟定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对从事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成本测算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七)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4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二)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三)组织制止房屋征收范围内违法抢建行为;(四)组织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五)组织论证补偿方案,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并监管支付;(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八)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九)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5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辖区内各级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相关手续;(四)实施房屋征收成本测算;(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八)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综合执法、审计、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下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三)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四)依法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征收工作经费计入征收成本。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7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五)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第9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对各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计划进行汇总,拟定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照本办法
第10条
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的旧城区改建等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11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安排,按照项目规划建设条件确定征收范围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的范围、实施房屋调查登记的期限、实施调查登记单位及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和暂停期限。
第12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通知中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实施抢建行为;(二)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制止违法抢建行为,限期当事人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交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违反规定实施建设或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13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需要延长调查登记期限的,经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延长20日。除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实施调查登记的,在暂停期限内不得重复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调查登记前5日,书面通知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以及市级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调查结果经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核查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并向审计、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14条
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的建筑是指,未依照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记载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房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区人民政府责成区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第15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调查登记期限届满后7日内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报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审核。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区人民政府将确认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目的;(三)房屋征收范围;(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名称;(五)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签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需要延长签约期限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的期限;(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八)搬迁费、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不得超过15日;(九)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7个月;(十一)停产停业损失;(十二)补助和奖励标准;(十三)其他事项。
第16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17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7日内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审核,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其中征收非住宅房屋成本测算结果应当有审计部门意见。
第18条
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应将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及其补助、奖励等费用足额存入金融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和金融机构应订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审计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19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信访、房屋征收等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布期限内,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20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在《本溪日报》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行为限制、现场接待地点、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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