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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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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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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个人或者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电梯事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全市电梯事务社区治理网络平台,提升电梯事务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社区电梯事务多元共治平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电梯事务多元共治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行业协会、专家、社区法律顾问、电梯使用管理人等共同商议解决电梯使用、更新、改造、应急救援等事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电梯纠纷。
第5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
第6条
本市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本市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7条
本市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建立远程监测和预警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远程监测和预警。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指引,对制造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远程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进行指导。
第8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应急救援机构联动配合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开通96333全市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协调处置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定期对电梯事故、意外情况进行技术分析,及时发布预警预防信息。
第9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会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促进行业稳定发展。
第10条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许可机关可以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开展鉴定评审,并对鉴定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在鉴定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泄露商业秘密。
第11条
对于车站、轨道交通、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客流条件和使用环境,选用符合使用需求的公共交通型等重载型电梯。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设计和选型配置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12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施工的时间、设备型号、参数、制造编号、设备安装地点、电梯使用管理人名称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13条
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尺寸和井道安全门间距,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14条
电梯的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调试和校验,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委托具有同等级制造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相应的自检报告和质量证明书,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第15条
对加装空调、铺设地砖等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轿厢装修,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施工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电梯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6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求助信息;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应当即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做好围蔽、组织开展检修;对需停用48小时以上的居民住宅电梯,应当在停用标志上注明停用原因和检修所需时间。电梯经修复、试运行、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17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对使用20年以上的电梯,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适时增加维护保养频次或者维护保养项目。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频率、所在楼宇的高度、年限等情况,对使用20年以上电梯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检修工时、参考价格等作出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18条
对车站、机场、轨道交通、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选择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根据电梯运行状况适时增加维护保养频次或者维护保养项目。鼓励公共交通场所电梯使用管理人优先选择原制造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节假日及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专项方案,落实预防性检修维护、值班值守、客流疏导等措施。
第19条
对于故障频率高的居民住宅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组织所有权人落实所需经费,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鼓励电梯使用管理人每2年对电梯井道土建基础情况组织检测,预防井道下沉、倾斜等隐患。
第20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鼓励电梯所有权人采用托管等模式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电梯,由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行业协会等组织完善电梯委托管理流程和相关专业机构的能力评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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