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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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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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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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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2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n\n
\n\n 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2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中心城区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城区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
(一)环卫公厕,是指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由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公共厕所;
(二)社会公厕,是指在车站、码头、广场、文体场馆、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商业街区、加油加气站、集贸市场等对外开放区域的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公共场所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共厕所,以及居民集中居住区内设置的公共厕所;
(三)旅游公厕,是指设置在景区、度假区、景区沿线等旅游活动场所,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公共厕所;
(四)联盟公厕,是指有关单位和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将内部符合条件的或者改造升级后符合条件的厕所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4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实用、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公厕建设、管理经费的投入。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市公厕建设、管理工作。
第6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做好公厕管理工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公共厕所文化,加强对群众文明如厕行为的宣传教育,营造共同缔造、共同维护和文明如厕的氛围。
第8条
环卫公厕的建设和维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第9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涉及住宅、商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依据相关规划,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公厕要求。
建设项目涉及公厕建设的,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方案论证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10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主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
(二)客运站、火车站、大型停车场等人流密集场所;
(三)公园绿地、大型广场、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文化及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居民集中居住区;
(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中的城市公厕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中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12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城市公厕的,配套城市公厕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厕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经批准设置的城市公厕的建设,不得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按照规划建设的城市公厕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因建设需要,依法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城市公厕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重建建设标准应当不低于原有标准。
第15条
城市公厕建设应当采用生态、环保、节能、节水、资源再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城市公厕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城市公厕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
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城市公厕,应当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管线应当与自来水管线有明确的区分,防止串联用水。
第16条
新建、改建的环卫公厕应当达到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设置第三卫生间、工具间和管理间。
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城市公厕,应当逐步达到城市一类公厕设计标准。
鼓励人流密集场所建设街坊公舍,街坊公舍应当达到城市一类公厕设计标准,并视条件和实际需要增设WIFI、充电设备、缴费设备、自动饮料售卖机、自动擦鞋机、空调、休息椅、雨伞收集器、开水机、母婴室、血压计等功能服务设施。
第17条
新建、改建及附属配建的环卫公厕、旅游公厕,男女厕位的比例应当达到二比三;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达到一比二。
第18条
人流量大、城市公厕数量不足且建设城市公厕有困难的区域,可以设立移动公厕。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因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区域现有公厕不能满足需求的,举办者可以设置临时公厕。临时公厕使用期间,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清扫保洁等服务工作,项目竣工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移除。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餐厅、超市、商业服务窗口、宾馆饭店等将内部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19条
城市公厕应当注重人性化设计,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位、安全扶手等无障碍设施,提高城市公厕使用的便利性。
第20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城市公厕档案,由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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