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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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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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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行为,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4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
第5条
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拟定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论证,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6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7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8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9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11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所涉及的决策事项,交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论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论证;(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研究论证;(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办理单位研究论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论证。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研究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12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一)上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所涉及的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二)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提出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提出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提案的牵头承办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六)提出的决策事项因情况复杂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13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相关信息,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协商协调,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证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14条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负责决策事项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研究起草说明。
第15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单位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意见、理由和依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16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7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18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布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策草案以及其说明等材料;(二)社会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期限;(三)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19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0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决策草案以及其说明等材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四)听证会参加人员名额和产生办法;(五)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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