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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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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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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汛抗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5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防汛抗旱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7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防汛抗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防汛抗旱工程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指挥和协调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二)拟订防汛抗旱政策和措施,组织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三)组织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四)建立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检查和监督工作落实情况;(五)科学组织水量调度;(六)组织防汛抗旱培训和演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工作职责。
第9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指挥和协调昆明城市防汛排涝工作;(二)拟定昆明城市防汛排涝政策和措施;(三)审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库防洪度汛预案和城市防汛排涝应急抢险方案;(四)建立河道、沟渠、排水管网年度清淤除障制度;(五)科学组织城市供水水库蓄水和水量调度。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10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滇池及出入滇池河道的防洪安全,组织制定、实施出入滇池河道及城市排水管网年度清淤除障计划,做好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工作;(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防洪抗旱规划纳入规划控制;(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在建、已建但尚未验收移交工程的防洪排涝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组织防汛安全检查,并做好排险和紧急情况下的转移安置工作;(五)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水、旱灾害防治及灾后恢复工作;(六)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旱灾害的救助、救济工作;(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旱灾害发生后的饮用水卫生监测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控制;(八)气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气象信息提供同级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九)水文管理部门负责水情预报和水文情况分析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提供同级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十)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并做好城市排水排涝的应急抢险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11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汛抗旱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编制本辖区内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三)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水库、塘坝、河道、堤防、水闸等防汛设施及抗旱供水设施的安全负责;(四)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并进行安置;(五)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第12条
水利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防汛安全,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安排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落实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13条
防汛抗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并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二)水雨情测报、旱情监测、通信预警等防汛抗旱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水毁、旱损工程的修复;(三)防汛抗旱物资的购置、储备、维修和保养;(四)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五)其他用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支出。第三章防汛抗旱准备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昆明城市防洪规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洪规划和抗旱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5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指挥机构备案。湖泊、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与城市防洪建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
第17条
防汛抗旱工作应当建立预防和预警制度。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防汛抗旱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做好下列防汛抗旱准备工作:(一)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二)储备防汛抗旱物资;(三)监督和组织检查防汛抗旱设施安全;(四)逐步组建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湖泊、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塘坝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水务、滇池管理、发展改革、农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气象、水文、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防汛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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