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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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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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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进一步提高观前地区管理水平,加强对观前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观前地区,是指临顿河以西、干将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因果巷和旧学前以南围合内的区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围合道路。
第3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观前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观前管理办公室),负责观前地区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4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管理观前管理办公室。
第5条
苏州市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观前地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观前管理办公室对观前地区内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报观前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6条
观前地区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7条
环保、卫生、规划、绿化、工商、市政、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在观前地区涉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与交通、设施等方面的管理权,应当授权观前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观前地区良好环境卫生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第9条
观前地区的临街单位应当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观前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实行统一委托清运,不得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第10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橱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三)随地吐痰和便溺、随地丢弃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和污水等污物的;(四)在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五)其他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11条
观前地区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统一由观前管理办公室预审,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批准或备案:(一)张贴招幌、楹联、店名牌匾、户外标语;(二)设置招贴栏、圃廊、帐篷等;(三)其他符合条件的设施和标志。
第12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影响周围环境的行为:(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四)其他影响周围环境的行为。
第13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第14条
下列行为由观前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一)进行沿街建筑外立面装修;(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15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二)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和盆花;(四)擅自砍伐、移植、截锯树木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16条
观前地区的户外广告由观前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审核,按照《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应将观前地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的收益全额返回观前管理办公室,专项用于观前地区综合管理。第三章公共秩序安全与交通管理
第17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的;(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的;(三)携带犬类等动物的;(四)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18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协助做好地区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民政部门做好盲流、乞讨者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19条
观前地区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规划部门组织制订实施,进出观前地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执行地区内交通管理规定。观前街(包括玄妙观广场)和东至宫巷西侧、南至富仁坊北侧、西至邵磨针巷东侧、北至观前街的围合区域以及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决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实行步行区管理。凡需进入步行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公安交通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等特许车辆除外。在规定时间内,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出步行区。
第20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安、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对观前地区室内外停车场的设置要求和规划功能进行统一实施管理。室内外停车场由产权单位按规划功能使用,已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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