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2022年8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健全教育引导、文明实践、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资金保障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接受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7条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民族团结进步、城市开放包容的文化魅力。引导单位和个人注重文明礼仪,展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首府文明形象。
第8条
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9条
倡导全民阅读,打造全民阅读精品项目,建设“书香绿城”。
鼓励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书店、出版发行机构等单位开展阅读推广活动;鼓励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设立阅读设施,提供阅读服务;鼓励公民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活动。
第10条
倡导文明出行,遵守“五个礼让”,践行斑马线前讲礼让、有序排队讲礼让、行车会车讲礼让、乘坐公交讲礼让、乘坐电梯讲礼让。
第11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践行绿色生活,提倡优先使用绿色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拒绝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践行低碳出行,提倡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践行健康生活,提倡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分餐制,倡导使用公筷公勺。
倡导尊重自然,爱护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社区和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净化,打造绿色整洁人居环境。
第12条
倡导守望相助、互相关爱,弘扬南宁“能帮就帮”的优良传统,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救助。
鼓励临街单位为环卫工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户外劳动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临时休息、如厕等便利。
第13条
倡导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志愿服务事业,依法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有关部门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同开展志愿服务,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鼓励志愿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14条
倡导见义勇为,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并在医疗、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帮扶、奖励和支持。
第15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参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济困、医疗救助、助学支教、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16条
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设施、信息和服务便利。
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17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18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以及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本市重点治理清单:
(一)从建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损坏公共设施,在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
(三)在住宅小区违法搭建或者擅自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乱堆放物品;
(四)在住宅小区内不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乐器,进行娱乐、室内装修等活动;
(五)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在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七)毁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在城市绿地内采挖植物,采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
(八)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
(十)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以及影响网络生态的不良信息;
(十一)不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不配合执行相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法及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确定需要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文明行为治理体系建设,制定重点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明确工作任务、期限和工作目标等,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