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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州级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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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州级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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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绩效管理流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州财政局通过本级财力向州级各单位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3条
州级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政策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4条
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约束有力的原则。采取反馈与整改、绩效信息公开、与预算或政策调整挂钩等方式,加强全过程结果应用,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5条
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州财政局。研究制定州级项目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工作方案等;组织指导州级各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对州级各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等。(二)各单位。研究制定本单位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工作计划等。组织指导本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督导。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组织开展本单位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向州财政局报送绩效管理报告;建立本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整改机制等,改进预算管理,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信息。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
第6条
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各单位对拟由州级预算安排的重大支出政策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行为。
第7条
事前评估报告是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预算申请的必备条件,申请下一年度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和年度执行中新增安排的项目,事前评估应在申请预算前完成。除应急救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项目以外,州级各单位预算安排年度支出在200万元以上或累计支出400万元以上的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含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均需开展事前评估。
第8条
州财政局负责事前评估的统筹指导工作,各单位负责事前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事前评估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事前评估。
第9条
事前评估重点论证政策和项目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10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事前评估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文献分析法等。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评估。
第11条
事前评估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组评估意见、专家意见以及其他佐证材料等内容。各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12条
州财政局根据单位提供的事前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从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内容规范性、评估结论支撑依据等方面对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支出内容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评估内容较规范、评估结论依据较充分的项目予以支持;对评估依据不规范、评估结论依据不充分的项目要求预算单位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对支出内容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外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13条
对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重大项目申请预算时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14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15条
绩效目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相互衔接、权责明晰、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16条
绩效目标包括成本、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应当与政策目标、财政投入规模、职能职责、项目实施计划、社会公众需求等相匹配。
第17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所有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并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备条件。不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流程。各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和编制预算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组织本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第18条
绩效目标同部门预算实行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也可在预算执行中随同新增预算项目或储备项目随时向州财政局提交。(一)各单位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时,申请预算资金的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审核、汇总项目实施单位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州财政局,根据州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州财政局。(二)州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重点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入部门预算编审流程。州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州委、州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支出重点对各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州财政局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三)州财政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四)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各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州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19条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上级已制定的绩效目标执行,需要进一步细化、量化指标(数量)的,应结合实际予以完善后执行。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
第20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州财政局、各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展、项目效益情况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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