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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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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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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州政府规章外,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3条
本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4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权力和责任相一致;(三)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7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8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第二章起草与审核
第9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专家起草。
第10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并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具有必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四)用语准确规范,条文简明清晰;(五)文种使用正确,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要求。
第11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方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其他方式。
第12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形成后,起草单位由本单位法规机构审查后,应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方面的意见,形成草案稿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转批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制定或修改的意见。
第13条
起草部门在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一)提请审核的报告和草案文本;(二)起草说明;(三)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四)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14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三)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四)具体规定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情况;(五)起草的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六)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15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无修改意见。相关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会商和协调,经会商和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载明。
第16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一)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二)未按本规定
第17条
提供相关材料的;(三)有关单位对草案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第18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修改,草案内容符合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本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19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20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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