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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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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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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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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 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二次修订)
为规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4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6条
出让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7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方式等。
规划条件包括文字说明和控制性规划图件。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及比例、套型面积、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等。拟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商品住宅开发用地低于1公顷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委托出具规划条件。工业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行政办公用地比例等。
第8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出让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
出让人根据土地估价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9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状况,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宗地界址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新建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10条
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出让人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当按照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11条
工业用地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上报和土地补偿到位后,出让人可以依据规划条件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预公告。
第12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四至和空间范围、地块现状、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条件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方式等;
(六)存储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13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以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前2日。对符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第14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投标、竞买保证金足额存入出让人依法确定的银行帐户。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20%。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未中标或者未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15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并且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标、竞买申请书、报价单;
(二)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授权委托文件;
(四)投标、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16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出让人确认资格后,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17条
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拟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并且为其查询拟出让地块的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18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和地块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前提出。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或者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均视为无异议。
第19条
招标出让中投标、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以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20条
拍卖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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