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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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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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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和邮政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快递业规划、建设、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依法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不包括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邮政普遍服务提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引导、扶持快递企业发展,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负责本地邮件、快件的接收和代转。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村邮站运行管理,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4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协助做好邮政管理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本地邮政行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资源的整合。未设置邮政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开发区,由承担交通运输职责的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邮政快递业有关监管工作,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和邮政快递末端服务网络建设管理责任。发展和改革、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商务、乡村振兴、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6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明确邮政快递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内容。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市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编制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依法制定邮政快递设施建设管理标准。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相衔接,统筹安排邮件、快件处理设施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本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建设、运营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8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管理标准,对邮政快递的处理场所、营业场所进行规划控制,并将配套邮政快递设施的规模、建设以及移交等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机关院校、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应当按照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管理标准,将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范围,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鼓励既有机关院校、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局并设立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智能信包箱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基础类建设项目,支持在邮政快递营业场所附近建设充换电设施。管理、使用配套建设的邮政快递设施应当符合本市邮政快递设施建设管理标准。邮政快递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10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场站,应当按照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管理标准,合理布局邮件、快件处理设施,设立邮件、快件进出绿色通道。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鼓励村邮站整合供销、电商、农村公共服务等资源,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第三章促进发展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快递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仓储中心和高铁航空集散中心等在本市落户,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支持应用智能邮政快递车辆。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整合共享资源,发展快递公路、铁路、航空等多式联运,促进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共享配送模式,鼓励使用智能快递服务设施投递,创新适应城乡区域特点的多种末端服务方式,构建城乡一体化高效配送体系。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加强区域协同发展,促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综合供应链服务商转型升级,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先进制造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快递企业入驻各类园区,推动快递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16条
海关、国家安全、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邮件、快件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信息互换共享,推动邮件、快件便捷通关。鼓励快递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建设分拨中心和集散节点。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入驻空港和铁路枢纽,发展国际快递,提供仓储、保税、通关等综合服务,推动国际快递枢纽建设。
第17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快递收派人员进入管理场所收派件以及使用配套建设的邮政快递设施,提供通行、停靠等便利。前款规定的管理单位不同意快递收派人员进入管理场所的,应当在管理场所入口处或者就近设置邮件、快件存放区,提供免费存放、代收服务。
第18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执行邮件、快件运输服务任务的邮政快递专用车辆提供通行、临时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的便利。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依法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章绿色发展
第19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绿色采购制度和低碳运营管理机制,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箱、中转袋等包装物。
第20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将环保包装要求纳入收件服务协议,引导用户树立绿色包装使用意识。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推进包装物的标准化、系列化、模组化,提高包装物与寄递物品的匹配度,防止过度包装。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使用已取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生态环境、邮政管理、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快递绿色包装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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