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4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以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餐厨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第5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民参与、社会协同、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资金投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设施布局和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7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协调,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弃物集中贮存点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新建或者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等犯罪行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督促和指导全市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教育、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8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确定相关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范围和建设时序,统筹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相关设施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第11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12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纳入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4条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纳入改造范围。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相关设施,不得随意占用、迁移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相关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相关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1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和标准。快递、餐饮、酒店等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企业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鼓励单位、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第17条
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过度包装。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环保产品,不得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18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电子化办公。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电子化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19条
宾馆、娱乐、洗浴等服务性行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经营者和餐饮配送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刀叉等餐具。
第20条
市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