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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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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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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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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n\n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027 \n\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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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第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n\n
生成日期:2017-12-13
公开日期:2017-12-31
废止日期:有效 \n\n
内容概述: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n\n \n\n \n\n
解读:
《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n 下载word版\n\n
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n\n
(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n\n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水、异味等的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适用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或者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第3条
餐饮业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控制源头、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开展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5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6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餐饮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规范行业行为。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餐饮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餐饮业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8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餐饮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餐饮业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9条
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居民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协助对餐饮业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对餐饮业布局引导,合理设置、调整餐饮业经营区域。
餐饮业布局规划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的要求,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
第11条
餐饮业集中经营区域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餐饮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专用烟道、污水排放管道等,预留废气、噪声、异味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域,餐饮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第12条
餐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13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15条
建设单位或者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擅自改变。
第16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证照经营餐饮业。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17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18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安装油烟净化排放装置和防堵、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低空排放的,应当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餐饮业经营者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第19条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20条
油烟的净化和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网排放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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