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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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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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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实现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勘查、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类型水体,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第3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防治污染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在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6条
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损害、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章规划
第7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湛江市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热水、矿泉水的保护与利用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执行。
第8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9条
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与地下水相关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保护
第11条
地下水取用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拟订本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用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确定的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加强水位动态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下水水位超出控制指标。
第12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3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违法开采地下水,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已有的取水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存或者封填,并统一科学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采取采补平衡原则控制开采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第14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一般每5年调整一次。
第15条
赤坎区、霞山区、硇洲岛等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用科学合理方式回补地下水,增加地下水补给,涵养地下水水源。回补地下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市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地下水回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16条
在湛江红树林湿地保护生态脆弱区和硇洲岛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保持地下水水位不低于海平面或者咸水区域的地下水水位。
第17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危险废物、污泥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火山岩孔洞、采石坑、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污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18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精准施药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第19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的街道、乡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地补给区周边,组织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20条
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地下工程设施建设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勘查作业遗留的井、洞应当及时封填或者采取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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