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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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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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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
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2021年9月12日南京市政府令第336号发布 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落实生态文明战略,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保护效益,推进美丽古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者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予以适当补偿的活动。
第3条
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配套制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考核评价体系。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5条
本市建立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提出全市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进和落实,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中的重大问题。
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园林、水务、城市管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第6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部门为生态保护补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评价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的申报审核、跟踪评价等具体行业管理工作。
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
第7条
本市建立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投入机制,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步调整。
鼓励和支持相关项目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生态保护类资金,拓展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渠道。
第8条
获得生态保护补偿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章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范围
第9条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重要生态保护区域予以财政补助。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对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具有重要意义的生态空间。
第10条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具体范围包括:
(一)生态空间保护区域,是指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二)耕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认定标准,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具体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确定;
(三)生态公益林,是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和高等级公路两侧公益林、沿江沿河(湖)防护林和重点工业园区周边的工业防污林;
(四)水利风景区,是指省级以上水利部门确定的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11条
本市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生态保护和生态产品产出能力的实际需求,逐步扩大实施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范围。
第12条
本市实行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包括生态保护补偿类型、范围、面积和管理单位、责任人等信息。
目录清单由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标准
第13条
本市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包括综合补偿和分类补偿等方式。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实行综合补偿,耕地、公益林、水利风景区实行分类补偿。
第14条
综合补偿标准根据各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类型、面积和各区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补偿对象为各行政区、江北新区。
综合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改善民生等工作。
第15条
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三百元。补偿对象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本村农户,补偿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
实际种植水稻的区域另行给予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一百二十元。补偿对象为各水稻种植镇(街)、村(社区),主要用于水稻生产环境保护和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稻农业保险补贴、土地流转补贴、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16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一百元。补偿对象为各生态公益林林权单位,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者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
第17条
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分别为每年不超过二百万元、一百万元。补偿对象为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主要用于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等项目建设。
第18条
综合补偿标准和分类补偿资金市区分担比例,由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9条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市区分担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一般三年调整一次。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承受能力、物价指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
第20条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扩大本辖区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补偿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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