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10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
第2条
修改为:“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三、将
第3条
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公开公平、诚实信用、依法监督的原则。”四、增加一条,作为
第4条
“推动在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设立基层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基层治理体系下,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五、将
第5条
改为
第6条
,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删去第二款第四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州、县(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审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六、将
第7条
改为
第8条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建、换届、日常运作等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七、将
第9条
改为
第10条
,修改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自律性规范,调解纠纷,组织培训,规范物业服务人从业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八、将
第11条
改为
第12条
,删去第二款。九、将
第13条
改为
第14条
,修改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十、将
第15条
改为
第16条
,将第一款中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删去第二款中的“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十一、将
第17条
改为
第18条
,删去第一款中的“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将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删去第三款。十二、将
第19条
改为
第20条
,删去第四款。十三、增加一条,作为
共 6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