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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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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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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 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02年3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2010年11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 自2002年5月11日施行)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管理。
第3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专业防治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5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无锡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受市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6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7条
白蚁防治单位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持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资料到市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况预算。
第10条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 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预防以及原有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3年。   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第12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13条
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14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经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15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和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建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16条
房屋买卖、租赁及产权登记当事人在交易、登记过程中,可以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对房屋蚁情进行检查、鉴定。
第17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白蚁防治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灭治。
第18条
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白蚁蚁害的监测,定期发布白蚁蚁害监测报告。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白蚁防治工作人员进行白蚁检查、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工作证件。   对发现的房屋蚁害,有关责任人不及时灭治的,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强制灭治,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19条
白蚁预防、灭治费用的收取,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
第20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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