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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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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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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指示牌、展示牌、道闸、霓虹灯、发光字体设施、景观照明、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户外招牌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建筑工地围墙(档)、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设置的广告设施;(三)以布幅、充气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四)多功能智能杆或者其他新型户外广告设施。前款第一项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登记注册地址以及经营场所的用地权属范围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
第4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品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品质,提升市容环境景观水平;(三)绿色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5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称区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备案等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一楼门楣招牌的备案,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和日常管理。
第6条
住房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范围负责所监管工地围墙广告设施及其施工安全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及其施工安全监管,和利用公交车车身设置的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7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户外广告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统筹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等信息和相关执法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申请、备案办理、信息查询和违法违规设置行为举报等线上办理服务,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业监督和管理。
第8条
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指引
第9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严总量控制、布局科学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10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区级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区级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11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以下简称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2条
不得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用地权属范围,但设置户外招牌和公益广告设施的除外;(二)立柱和支架式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标牌、单杆道闸;(三)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四)灯杆旗、条幅、多功能智能杆,但国家机关因举办活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外;(五)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六)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铁路桥、跨铁路桥梁和高速公路收费站顶棚梁上空间;(七)在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以气球等漂浮物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施;(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标牌、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13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区级专项规划、重要片区和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以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14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已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改变结构、功能、规格、形式的,应当重新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单边长度超过二米(含二米)或者面积大于四平方米(含四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15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
第16条
的规定;(二)具有完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场地的使用权;(四)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到居民采光、通风等条件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指负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17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申请公共用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只需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的,设置人还应当提交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前款所称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通过加装结构附着于所在建(构)筑物原有外立面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18条
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19条
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以及
第20条
的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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