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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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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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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限制开发、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县区(园区)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鼓励和支持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地下水资源和防治污染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5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6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考察和评估论证,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等情况;地下水资源功能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水位控制红线等。
第7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要求。
第8条
建立市、县(区)、用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市、县(区)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用水计划。
第9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10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第11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取水和监测设施完好。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计划控制总量的;(二)地下水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确定的控制水位的;(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五)利用地表水供水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按规定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4条
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后,按照审查同意的凿井施工方案实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15条
水源井开凿竣工后,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下列资料:(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二)单井柱状图、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16条
水源井应当根据土层、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划定保护范围。水源井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17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18条
备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垃圾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二)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19条
报废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20条
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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