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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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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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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建设工程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3条
市、自治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水利、交通、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4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
第5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第6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但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区划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本溪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7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并同时告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8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9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10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11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12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13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14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15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逐步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16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逐步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17条
违反本办法
第18条
第二款规定,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9条
违反本办法
第20条
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或未采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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